《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知道的十件事20XX年 1 月 1 日起, 《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
面对企业的频频出招,就业环境悄然变化,作为劳动者究竟应如何应对呢
中华英才网日前专门列出了新劳动环境下劳动者所应该知道的十件事,为求职、工作,跳槽提个醒
【一】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 中将劳动合同种类细化并扩大适用范围,旧的可签订劳务合同( 只需提供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就可合法用工的合同形态) 的劳动者范围缩小:目前仅对因特殊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如在校生、离退休人员等) 适用
特别提醒: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其他合同形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而且本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不签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企业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当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满一年后,将视为“企业与该劳动者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企业提供工作服不得向员工索要押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 元以上 20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在用工过程中,如果工作服是必须穿着的,应当视为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之一,绝对不能向员工索取费用
【三】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有说法劳动者合同期限在1 年以内时,试用期不超过1 个月 ;当劳动者合同期限满1 年而在 3 年以内时,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在3 年或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能设定 2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也有了三条保障线,即: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劳动合同对于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