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用工之日 ”(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订立原则①合法;②公平;③平等自愿;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⑤协商一致。订立主体(1)劳 动 者:“年满 16 周岁 ”(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2)用人单位:没有 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 、 委托书 不得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处罚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 和 其他证件①限期退还;②按法律规定给与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①限期退还;②按“ 每人 ”“500 以上 2000 以下 ”罚款;③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①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②不得约定试用期 ;③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④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订立时间时间段未订立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②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③无需 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 ”①应当与与劳动者 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②“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 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 日 ”。③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①自用工之日起“ 满 1 年的当日 ”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②“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前 1 日 ”即“ 11 个月双倍工资 ”。合同的效力( 1)生效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 ”生效。【注意】劳动合同是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