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共有8 章 98 条
涉及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下面,就重点给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与现有的劳动法及其他法规相比,主要有哪些新的规定
( 一) 劳动关系的建立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分析比较:(1) 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用工之日”; 而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用工之日”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同日,也可能不同日
(2) 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用工,无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无论签试用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一律从用工之日起确定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 新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 二) 试用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