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信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