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總說明按「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92年10月16日研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實施迄今已逾五年
本次為新增「同一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兩個以上之信託計畫應建立防火牆機制」及「關係人交易及內部人買賣其發行之受益證券」之相關規範,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本次共修訂十條、新增二條,共計修正十二條,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一、鑑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修正基金經理人兼管基金之方式,及外國立法例亦無限制單一經理人僅能管理單一基金之情況,故增列辦理本業務之信託業管理人員得一人管理兩個以上之信託計畫,惟應建立適當防火牆制度,使其合理公正管理各信託計畫,爰修訂第六條
二、鑑於健全我國專業不動產管理機構產業發展與管理規模經濟,並避免不動產管理機構成為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之工具,故信託業就其所委任之不動產管理機構除應符合信託公會訂定應具備資格條件外,並應設計監督管理機制,確保信託計畫與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所屬集團間不動產管理機構合理公平,爰修訂第七條
三、鑑於關係人及內部人交易規範之重要性,為強化信託業之內部控制有效運作,新增關係人交易類型與內部人買賣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之相關規範,爰新增第八條第七款與第八款、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四、為使法規文字明確化,爰修正第九條第四款;另為重申受託人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爰增列第九條第五款
五、因應實務上信託業於委外辦理研究分析時,並無研究作業控制制度之營業活動,為利信託業者遵循,爰增列第十條第二項予以排除適用
六、鑑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皆有不動產資產之移轉、運用、收益之情形,爰修正第十一條文字,以茲明確
七、其他為文字及條次調整,爰修正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