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结我市前一个时期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盯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及时建立1党的基层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工)委负责组建,有些也可由部门党组织负责组建
第五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或从业人员50至99人年营业收入500万以上的,或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超过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基层党支部和党总支,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建立基层党委的,须经市委批准
第六条党组织的组建可采取以下方式:单独组建,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联合组建,党员不足3名,或虽然超过3名但组建条件不成熟的企业,按照地域就近或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统一组建,在工业园区中建立党组织,统一负责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此外,还可以采取“村企联建”、“分片联建”等方式组建党组织
对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上级党组织应选派党建指导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