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4 号:保险集团引 言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 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 4 条至第 15 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4、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下列报表为基础:(1)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2)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3)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4)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
境外受监管公司按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资本充足性报表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某些项目进行简化处理,但应当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5、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6、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