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图书馆版权保护探讨 促进电子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对电子图书馆建设引起的诸多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重新定义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合法性,在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电子图书馆(ElectronicLibrary)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纷纷制定和实施电子图书馆计划。电子图书馆在强化、拓展、提高传统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功能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权利人与图书馆的矛盾日渐突出和尖锐化。版权人与出版商公开指责图书馆滥用权利,认为图书馆沿用某些传统的作品利用方法,严重损害他们的利益,要求从法律上更严格地规范图书馆行为。比如美国出版者协会的 CatolRisher 说:“数字浏览(browing)不同于图书馆的逐页翻阅……如从前使用印刷品那样使用电子版作品是一个危险的概念,非授权的数字化外借将毁灭出版者”。图书馆认为,过份保护商业利益,势必造成信息垄断和有钱才能使用信息的局面,会剥夺读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美国图书馆协会的 AdamEisgrow 忧虑地说:“我们担心……学校和图书馆将不能利用计算机为读者提供全部的潜在资源”。1994 年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ofResearchLibraries)发布版权法和知识产权原则声明,要求保留原版权法中涉及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条文。1995 年 9 月美国政府公布《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建议针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修改版权法。1997 年美国参议员艾施克洛夫(JohnAshcrofs)提出数字化版权法提案,旨在补充现行版权法。提案强调,图书馆对基于读者服务目的违反版权法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领域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必须充分考虑图书馆独特的性质和使命。 欧共体《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指出:“在担负文化教育功能的结构里,如图书馆和大学,他们的目标之一就是保证作品与信息得到最广泛传播,应当协调统一文化教育功能及对权利人的法律保护”,即要求在图书馆和权利人之间创造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传统图书馆向电子图书馆转变时,图书馆有必要重新定义为读者提供的服务活动的合法性。 1 计算机显示器显示作品信息的合法性 复制权是版权理论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版权人用复制方式使用作品及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作品来获得报酬的权利。数字技术不但没有削弱版权人的复制权,反而使复制权得到强化。如果是采取纸张打字、软盘套录等“硬性拷贝”方式把网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