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结合监理培训学习要求和原四川省建厅建发[2001]0249 号文,及省质安监督总站发川建质安[2002]11 号文,确定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七项:1、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2、混凝土试件;3、砌筑砂浆试件;4、水泥;5、结构砖;6、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防水材料
上述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主要材料试验取样要求如下:一、水泥1、水泥检验批: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总量至少 12kg,超期或受潮的水泥应以同批、同一保管条件为一取样单位
二、钢筋1、原材料检验批:GB700—88 规定,钢材应成批验收,每个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每批重量不得大于 60t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 30t 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材或连铸坯轧成的钢材,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和浇铸方法的 A 级钢或 B 级钢,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多于 6 个炉罐号,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 0
02%,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 0
取样:每根(盘)钢筋去掉端部 500MM 后再截取试样,且只能截取一根拉伸,一根冷弯试件
参考长度为拉伸件 500MM、冷弯件350MM
检验分批及取样方法见表 1
2、钢筋焊接检验批及取样方法见表 2
三、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用砂分批: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 400 立方米或 600t 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也以一批计
取样:每批取样一组,约 10kg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 8 份,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