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与启示姜立文2013-4-9 7:38:33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京)2006 年 6 期 内容提要: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全或部分地保证其所管理的子公司的清偿能力,向其不能清偿债务的子公司重新注入资金,或向政府机构赔偿因子公司经营失败而给公众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公共保险基金。美国的相关理论学说不能对该制度做出全面的解释。该制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为了抑制金融控股公司中特有的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当借鉴加重责任制度。 关 键 词:金融控股公司 加重责任制度 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姜立文,上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业的主要组织制度,通过其控制下的从事存款贷款、保险、证券和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实行多样化的金融混业经营战略。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逐步改变了对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性利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待遇,对其施加了一些新的法律责任,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这就是逐渐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 加重责任制度的发展表明了金融监管制度的急剧转变和对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制度突破。由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加重责任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研究其发展过程、具体内容、理论基础和实践结果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 加重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发展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全或部分地保证其所管理的子公司的清偿能力,向其不能清偿债务的子公司重新注入资金,或向政府机构赔偿因子公司经营失败而给公众债权人(例如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公共保险基金(例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政策。加重责任采取了资本维持承诺、力量之源原则、交叉担保条款、及时改正措施等方式。这些监管制度创新最初是针对银行和储蓄机构而施加的法律责任,现在逐步扩展到保险控股公司等其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 (一)资本维持承诺 联邦储蓄管理机构最先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推行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资本维持承诺制度产生的背景是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的存款机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促使监管机构实行新的监管措施,避免清算陷入财务危机的存款机构,其目的是保护联邦保险资金免于损失。 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在批准储贷控股公司收购新的储蓄机构时,联邦储蓄管理机构实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