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1997 年 5 月 12 日至 16 日,蒙特利尔各国政府有关未来议定书内容的意见汇编 一
列于所有提案的项目A
标 题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议,在较后一个阶段审议议定书的标题,可为谈判目的暂将《生物安全议定书》用作工作性标题
加拿大 加拿大建议标题可为“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国际议定书”
欧洲联盟 可在议定书各项内容拟订完毕后再订立标题
挪 威 “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议定书
前 言非 洲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 认识到它们根据《公约》第 8(g)条有义务制订或采取办法,以便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其中包括对人类或动物健康造成的风险, 考虑到现代生物技术的使用迅速扩展,公众日益关注其对人类或动物健康、 其它政府提出的意见原文将作为资料性文件予以提供
生物多样性、环境以及社会和经济福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确认有必要确定最低的安全条件以及用于评估和管理由开发、使用、释放和转移改性活生物体和有关产品造成的潜在风险的程序, 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9 条第 4 款为缔约方规定的义务,即应直接地或要求其管辖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将该缔约方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有关使用、潜在的不利影响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体的缔约国, 计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力有限,难以应付由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所涉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注意到各国应确保改性活生物体或有关产品的用户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生物多样性、环境以及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就改性活生物体的开发、处理、运输、使用、释放和转移开展活动, 确认任何国家均拥有禁止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