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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方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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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4 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4 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 8 月 26 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 年 8 月 6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本决定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市、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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