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甲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品牌化妆品的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作形式1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生产化妆品,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执行期间,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出售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
加工内容、规格、数量、价格、标的:加工内容规格数量单位加工单价金额备注见《加工标准》见另行下达的 《采购订单》按实际交货的数量计价加工标准产品类别加工标准备注洗面奶(膏)类qb/t 1645-2004 润肤膏霜类qb/t 1857-2004 洗发液(膏)类qb/t 1974-2004 沐浴剂类qb 1994-2004 化妆水类qb/t 2660-2004 润肤乳液类qb/t 2286-1997 面膜类qb/t 2872-2007 护肤啫喱qb/t 2874-2007 3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oem 的生产方式向乙方提供灌装、包装产品,乙方按约定的加工价格支付相关的费用
生产及销售文件的确认和使用:(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商标生产授权书,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书,如因产品商标使用权等原因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责任
(2)乙方在甲方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甲方为生产商;并且由甲方所生产产品的最后包装工序必须在甲方处实施完成
(3)甲方按乙方要求,负责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在合作之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采购订单》中产品清单的样版(半成品),待确认后方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