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第三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 330d,露天矿山采取 300 d。第四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第五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 1万吨为档次(即 1、2 万 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 0.5万吨为档次;(二)30 万 t/a 至 100 万 t/a 非煤矿山以 5 万吨为档次(即 30、35 万 t/a……);(三)100 万 t/a 以上非煤矿山以 10 万吨为档次(即100、110 万 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第六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 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第八条 提高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非煤矿山设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