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确定。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予以回复。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