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04-03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以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公告、通告等
每年五月为全省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