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甬财政综[2007]99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现将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根据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做好对比和清理工作,并及时通知下属相关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有关事项
培训办班收费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60 号)规定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二 00 七年二月十二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2 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与渔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