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 0 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征收有合法房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