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 银行总行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ⅩⅩ银行总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以及派出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境外代表处的隶属关系第一条境外代表处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其业务和人事关系,由总行的国际业务部和人事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境外代表处的级别第二条境外代表处的级别由总行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代表处可定为专业银行部级或处级
2.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可定为部主任级、副主任级或正处级;副首席代表可定为正处级或副处级
第三章境外代表处的工作职责第三条ⅩⅩ银行境外代表处的工作范围与职责:1.作为ⅩⅩ银行的境外金融业务联系机构,介绍业务伙伴,协助在境外筹集资金,扩大ⅩⅩ银行与境外金融界的交往与合作;2.收集、整理和分析境外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及时反馈国际金融市场的股市变化、汇率变化、筹资、投资条件变动的信息以及国际金融新产品的信息;3.处理总行和国内各分行在当地的国际清算和债务纠纷,协助管理ⅩⅩ银行在当地的股份和其他投资;4.协助国内客户了解当地公司的资信,提供经贸金融等业务咨询;5.沟通培训渠道,为ⅩⅩ银行在外联系干部培训机构;6.了解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动态,宣传ⅩⅩ银行,扩大ⅩⅩ银行在外的影响;7.协助管理、处置ⅩⅩ银行在境外的其他各种事项
第四章境外代表处的请示报告制度第四条境外代表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请示报告制度:一、业务的请示报告制度1.境外代表处常规业务都有一定的授权范围,超过范围的业务应上报总行批准
2.每年 12 月份应向总行上报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业务经费的预算,每年 3 月份应向总行上报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会计决算以及代表处的设备购置、购房、购车等大额开支报告
3.遇重大事项和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总行批准
4.每月给总行报告“代表处工作大事记”
二、机构和人事的请示报告制度1.机构变动,应报总行审批
2.派驻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