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 行 个 人 旅 游 贷 款 操 作 规 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ⅩⅩ银—1—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1 、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2 、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2—明;3 、支付旅游团费;4 、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5 、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1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