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保障经销商利益,现对 公司产品移动电话的窜货处罚和处罚流程作出统一规定。第一条 相关解释:1、 窜货:指定销售区域的迪比特移动电话经销商,跨越指定区域销售迪比特移动电话的行为称为窜货。2、 区域:由 公司与各经销商在合同文本或订货单中予以明确的,任何一款迪比特移动电话相对应的每一个协定销售区域。3、 恶意举报:指经销商及其下线经销商或者其他主体,在其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地方购买迪比特产品,并将该购买的迪比特产品以窜货为名进行举报的行为。4、 书面文件:传真、信函以及其他相关的用文字表达内容的纸制文字。第二条 处理措施:1、 一经查实经销商有窜货行为, 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将在 24 小时内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生窜货的经销商或迪比特公司(公司区域外),经销商必须接受 公司的通报批评和处罚。2、 营销管理中心在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查处窜货的实际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结果,若分公司当月发生有窜货记录达四次(含四次)以上或单月窜货累计达 100 台(含 100 台)时,对发生窜货事实的当地分公司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对当月累计窜货数量 100 台以下的扣除分公司分总、相关业务经理、区域经理每人 5 元/台,超过 100 台(含 100 台)除扣除分公司分总、相关业务经理、区域经理每人 5 元/台以外,并罚扣除该分公司整体当月奖金的5-10%。3、 根据窜货经销商的窜货数量、性质等因素, 公司除对其扣罚保证金之外,将采取控制发货、甚至取消其 经销商资格等措施。第三条 窜货查处流程:1、 经销商和分公司如果在当地发现窜货,收购窜货后应当立刻将书面材料上报 当地分公司。举报方购买窜货用于举证,并提供购货发票、该窜货的 IMEI 号码以及《经销商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见附件 1)或《分公司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见附件 2)。2、 对于经销商等的恶意举报行为, 公司将给予加倍处罚,即 600 元/台,处罚金直接从举报经销商保证金中扣除。恶意举报行为的界定仲裁以 公司作最终认定。3、 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根据《经销商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或《分公司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的内容,对所举报的移动电话 IMEI 号码进行核对,确认原订货商。4、 确认窜货方后, 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发出《经销商窜货处罚通知》(见附件 3),窜货经销商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总部签回《客户签回联》(见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