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的心理与教育一、特殊教育的一般问题1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整个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使用一般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所进行的达到一般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
广义和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广义和狭义的特殊儿童对特殊儿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即把正常发展的普通儿童之外的各类特殊儿童都包括在内,这里有各种能力超常的儿童、行为问题的(包括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智力发展低常的弱智儿童、视觉或听觉有不同程度障碍的儿童(盲童、低视力儿童、聋童、重听儿童)、肢体障碍儿童、言语障碍儿童、学习障碍儿童、情感障碍儿童、多重障碍儿童等
有的国家近年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另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即专指生理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的残疾儿童,包括的仅仅是智力、视觉、听觉、肢体、言语或情绪等方面发展障碍的儿童,又可称为“缺陷儿童”或“残疾儿童”
广义和狭义的特殊教育根据对特殊儿童的两种理解,有了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特殊教育
广义的解释是:对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包括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
狭义的解释是:对身心有缺陷的儿童的教育,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
目前很多国家使用时多取的狭义,我国也是用的狭义的概念
特殊教育对象的分类分类的目的对特殊儿童的分类工作要服从于分类的目的
分类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每一类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必须根据各类特殊儿童的特点培养、教育他们
分类的原则分类的最基本的根据和原则是按照特殊儿童的医学分类来分类,同时还应注意到与此相关的残疾发生的时间、程度和原因
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由各个部门或专家对特殊儿童的分类不尽相同
在我国二、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一) 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1
智力落后儿童的身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