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工 合 同 书甲方(建设单位):淄博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单位):博山窑炉工程公司工程名称:淄博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四系统 20 万吨硫磺制酸焚硫炉、转化器、锅炉导管及锅炉短节、内衬工程。本工程由博山窑炉工程公司中标施工,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工程事宜达成如下施工合同。一、工程内容:以施工图和投标书及国家相应标准规范为准,竣工后应附竣工图、决算数及其它必备竣工资料具体施工方案,各种耐火材料的确定按图纸规定执行。主要材料必须甲、乙双方共同看货、验货,并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现场抽检实验报告单。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电费按电表实际用量,以桓台县电业局现行价格 0.62 元/度。三、工期:总天数 40 天,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总计 40 天,每拖延一天扣工程总造价的 3‰。四、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 42 万元一次包定。施工中若遇工程变更,可在总造价基础上做调整(只增减变更工程量计费,以签证为准)。五、质量: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依据现行国家窑炉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质保期二年。六、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付 20%,材料进厂后的 40%,验收后一个月付 30%,一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每次付款,乙方需出具加盖乙方单位财务章的收款收据,甲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七、安全文明:乙方必须在施工中遵守安全规章规程和厂规厂纪,不得随意走动,确保人身安全,上班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厂内不得吸烟,酒后不得上班。违者罚款:10 元、100 元、200 元,以现金支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设专职安全员,乙方进厂前办理进厂人员出入证,并做一份安全标准化施工书面材料。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与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均应自负,甲方概不负责,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按价赔偿。乙方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现场清洁。八、乙方必须自行完成工程施工,不得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九、解决纠纷方式:出现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淄博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博山窑炉工程公司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二 OO 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