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2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 5 号公布 自 2012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1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