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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申请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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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人民西路 1 号。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周兴海,男,汉族,1976 年 8 月 14 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学坝街 48 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 615 号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理由: 一、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6 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1、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间处于试用期,根据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公司对作出的《关于周兴海同志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关于周兴海处罚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申请人处于合同试用期,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见裁决书第 7 页第 14 行---20 行)认为申请人举证的 2012 年 8 月份对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中没有周兴海的签字,以此推断申请人提供的此证据依据不充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什么 8 月份对周兴海绩效考核没有周兴海的签字,那是因为周兴海工作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侧面证明了周兴海违反了公司绩效考核的规定,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规定,任何员工必须进行绩效考核,周兴海入职后 4 月、5 月、6 月、7 月的绩效考核都签字,为什么 8 月份绩效考核不签字呢,只能证明其 8 月份不服从公司管理,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绩效考核无劳动者签字,故,应认定申请人提供的 8 月份绩效考核是真实的,能证明周兴海 8 月份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 第二:由于被申请人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就是依据被申请人处于试用期,又经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所以申请人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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