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A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4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
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
50m;2)2
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lm,并不应大于3m;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2003》规定:2
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 0
7 倍,不得小于 5m
消防间距控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规定:第 3
8 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