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董长瑞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发生,使医患双方在精力、财力等各方面受到极大损耗,产生许多不良影响。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医疗纠纷发生率的上升?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怎样处理,下面将分别叙述。第一讲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从性质上可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从内容上可分为:医疗误会、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所谓医疗误会: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后果或者过程不满意,并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处置没有任何过错,患者得到的诊治是准确的、及时的,医疗合同得到了正常、完全的履行,双方本不应发生任何争议,只是由于患者方面的误解、怀疑或者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失误,导致发生纠纷。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由于病情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但其构成医疗意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医务人员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和避免的,而且医疗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二条的规定: " 在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上述定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 " 医疗机构 " ,是指取得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这里所说的 " 医务人员 "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构成了非法行医。比如某医院的医生下班后在家私自行医,虽个人有执业资格,但机构未获得执业许可,此类行为就属非法行医。二、行为是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错,如果是严格按照各项法规、规范实施的医疗行为,即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如青霉素皮试假阴性的病人,注射青霉素后发生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死亡。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 造成的,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