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请假销假制度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肃职工考勤考核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规范医院请假、休假、销假程序, 根据国家及省、 市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对职工休假、请假、销假、值班补休等作如下规定:一、假期的有关规定女婚、产假(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产假: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不论一胎、 二胎,产假均为 158天(特殊岗位按医院规定执行),剖宫产者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休产假者当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
怀孕七个月(妊娠月)时,各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照顾不上夜班
按政策生育者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时间为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者时间酌情增加
产妇生产一年后安排上夜班
女探亲假(一)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国家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 天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三)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丧假:职工直系亲展(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病假:1、凡因病需休假者,必须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