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市房产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 [1998]278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 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第二条补贴方式:对 1998 年 11 月 30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 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 1998 年 12 月 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的工龄。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 ( 2)单位自有资金; (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第六条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2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 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