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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 15 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 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 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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