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 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扩建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第四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顺先设计后施工,其2 设计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
引进合适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优先选用遮阴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的绿化规划与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设计方案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需满足绿化设计条件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乔灌比等要求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