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所属期:年度企业名称:计量单位:万支、元、元 /条( 200 支)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卷烟牌号规格产量销量销售价格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额备注1 2 3 4 5 6 7 8 9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 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2.本表第 2 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3.本表第 3 栏、第 4 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4.本表第 5 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 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5.本表第 6 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 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6.本表第 7 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 /条( 200 支)”。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 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10.本表第 8 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11.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