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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代理意见(强拆广告牌)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一案律师代理意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所有的涉案广告牌系通过法定程序审批搭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建筑。原告于年月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投入大量资金在区外环线合法建设户外广告牌设施。二、被告对原告广告牌设施实施非法强拆的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剥夺了原告享有的法定权利。1. 被告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广告牌设施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调查,未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也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且原告自始至终为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在没有下发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书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广告牌设施的行政行为应属违法。2. 被告非法强制拆除广告牌设施前,未向原告送达书面的催告书,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属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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