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 ”)销售行为, 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应仅将基金产品或服务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且应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第四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三) 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 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第五条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调查分析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投资者信息, 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六条销售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产品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第七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八条公司单一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 人。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第九条投资者转让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