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关键词】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民商法的发展历程,究其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态度,可分为两个阶段,19 世纪中叶以前,民商法注重对静的安全之保护,而 19 世纪末至今, 民商法转而注重对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伴随着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公示公信、无因化等制度的出现,现代民商法越来越“由意思倾向于信赖,由内心倾向于外形,由主观倾向于客观,由表意人本位倾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 ,从而呈现出 “由静到动”的基本走势,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关怀。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霍布斯说过“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安全” ,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 (“静的安全”是对本来享有的利益加以保护,“动的安全” 是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是一种行为安全,而非结果安全;交易安全是交易主体的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表现为行为自身的有效性。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交易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家安全紧密联系,但作为一种行为安全主要表现为外部安全。外部安全即交易的安全,表现为强制主义、公示主义、要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一)强制主义章。”②(五)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例如,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①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理由提起商,人们就会联想到营利,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烙上了谋利、求赢、趋财的印痕,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价值规律,讲求交易价值,谋求投资回报,实现利润最大化,以营利为其本质特征,商事关系就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最根本的原因是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营利要追求效率,讲究赚钱,效率是本质要求决定了在营利性财产关系中重视流转,而民法更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