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 商法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三、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A 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 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