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洛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商洛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乙方:根据《社会保险法》《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国家、 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陕西省以及商洛市有关社会保险、卫计、食药监管、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是:商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医疗服务。第三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是符合卫计、物价行政部门许可的、有收费代码的诊疗科目。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解答乙方咨询。(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2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及时为住院患者提供床位, 合规收费。 出院时为病人当场结清住院费,不得推迟报销。 需要在当地经办机构报销住院费用的,乙方必须在病人出院时提供报销所需的医疗资料(住院费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等)。(三)向甲方提供与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及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外伤住院必须执行报告制度。(四)建立门诊工作站,全面建立实行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诊疗过程的His 系统,主动对接甲方的智能审核监控系统。(五)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标牌,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医疗服务政策、就医报销流程等, 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六)积极配合甲方并开展日常稽核、巡查和检查。(七)应积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临聘人员)。(八)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应在年初向甲方报送临聘人员花名册。第二章就医管理第七条乙方要坚持因病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