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1995 年 4 月 26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4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长江防护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从事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报请批准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划定的地域。本条例所称的长江防护林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本条例所称的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和护堤护岸林。第三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以长江为主线,以流域水系为单元,通过恢复和增加森林植被, 多林种、多树种合理配置, 乔灌草并重, 网带片点有机结合,建成以防护效益为主的生态经济型林业工程。第四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因害设防, 分类指导;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生态效益为主,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负责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制定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包括省总体规划和县级总体规划。第八条 省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县级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总体规划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县级总体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第十一条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县级总体规划中,营造防护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