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与屈鹏同志在全市旅游工作会上的讲话汇编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县大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精神,坚持以城镇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管控,法律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确保城乡建设有序进行,管理依法法律规范,制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居民建房管理
根据《县大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全乡农村居民建房分为两类区域进行管理:一类区:集镇,105 国道以东全境,大机线、两侧 200 米区域内和105 国道以西 200 米区域内
二类区: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办法(一)一类区建房管理集镇,105 国道以东全境,大机线、两侧 200 米区域内和 105 国道以西 200 米区域内,除以下两种情况,一律不准建私房:1、集镇规划区内,凡年 2 月 4 日以前因建设集镇,由政府安置或出让土地而未建房户,允许其在政府当时提供的出让或安置地上建设,但必须重新申报,且建设房屋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300平方米,建好后临街面墙贴瓷砖,加建红色屋顶
第 1 页 共 1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大机线、两侧 200 米区域内和 105 国道以西 200 米区域内,一律不准建私房,如确属危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的,根据属地安置原则,实行统规自建,在 200 米范围外按二类区域管理办法建房
(二)二类区建房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基本实行统规自建
经批准的农民自建房屋,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在居民集中居住点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占面积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原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