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包头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定我市承担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新生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1第四条定点机构招标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条定点机构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积极承担和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招标认定条件第六条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2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熟悉各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