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政府食品企业营销扶持政策与市政征兵动员会的发言汇编市政府食品企业营销扶持政策第二条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的产品拥有自主产品品牌,在本市依法纳税,建立正常财务信息报送关系,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在国内设立区域销售中心或在地级(含)以上城市设立直营专卖店等营销网点,均可申请营销网点建设扶持资金。企业设立营销网点应在其网点招牌中注明“中国海洋食品名城”字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域销售中心是指企业对我市海洋食品进行直接销售的营销场所;直营专卖店是指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销售自有产品为目的的营销网点(不包括加盟店)。第四条在本政策鼓舞期间内,市财政每年整合各类资金 300 万元设立营销网点建设扶持资金(如超出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核减),专项用于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营销网点建设。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局、食品工业促进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鼓舞推动食品企业营销网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海洋食品营销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设立营销网点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扶持:(一)对在地级(含)以上城市新开办的直营专卖店面积达到 30平方米以上、60 平方米以下的,当年给予 2 万元补助经费;面积达到60 平方米(含)以上的,当年给予 3 万元补助经费。(二)对在副省级(含)以上城市新开办的直营专卖店面积达到30 平方米以上、60 平方米以下的,当年给予 3 万元补助经费;面积达第 1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到 60 平方米(含)以上的,当年给予 5 万元补助经费。(三)对新设立区域销售中心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以上的,当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经费。第七条企业申请营销网点建设扶持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表;(二)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三)项目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五)自主产品品牌证明原件、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相关申请材料报市鼓舞推动食品企业营销网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扶持资金。第九条市财政、审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