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八月1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供热人单位应当向用热人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
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计费总面积为:5936
29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776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