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于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和《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BusinessTravel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
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APEC商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目前,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7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
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旅行卡颁发对象:(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第十条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资格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