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发布日期】2009-09-25【生效日期】2009-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