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5-15【生效日期】2002-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水利、市政管理、国土房管、卫生、农业、公安、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特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本市是国务院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