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交流材料 XX 省 XX 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 年 2 月 19 日 XX 省XX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4 次会议通过,2011 年 3 月 30 日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第 1 页 共 8 页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 15 年至 20 年。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