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医字〔2009〕276号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0年1月1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向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申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所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
二、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应当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北京医学会提出审核申请,内容包括:(一)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二)在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区县卫生局的初审意见
三、北京市医学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按《通知》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论送达北京市卫生局
四、北京市卫生局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至准予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卫生妇科内镜Δ规范Δ通知抄送:北京医学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70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