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1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四)申报项目须投入使用两年以上
(五)住宅项目应至少达到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
第六条申报考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申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