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管理规范颁布时间:2007年1月22日一、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开展血液透析的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原则上应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开展,个别符合条件的一级医院也可开展;血液透析从业医生、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血液透析专业培训,透析室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等
新建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包括:设立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理由、人员、技术条件,透析环境,透析设备,诊疗项目,收费及服务标准等,经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专家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审批开业
对于拟开业的血液透析单位,由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血液透析中心对医生、护士及技术员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实践培训并进行考核
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对血液透析单位实施检查、考核
北京市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继续开业、整顿、停业整顿和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决定
北京市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
(一)透析治疗间1、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位,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
8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3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