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京教人[2003]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第四条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范围: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少年宫(含少年之家、科技馆、站)、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教研部门的教研员;兼课每周不少于六课时的行政人员
第五条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对象:市级骨干教师选拔对象在区县级骨干教师中产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选拔对象在市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前一任期的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选拔条件第六条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牢固地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
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团结同志,善于合作
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七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人选一、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职务,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取得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具有“双师”职称的职业学校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同等条件下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者优先考虑